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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人社函〔2016〕17号

 

 

关于做好2016—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西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州直各主管单位人事科:

为了推进我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验证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4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总体要求与目标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与课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州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培训时间要达到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需科目培训是专业技术人员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2016-2017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相应阶段的公需科目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三、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对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训。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研修或进修班学习和远程教育,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继续教育实践考察活动、学术访问等活动,均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总学时。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公需科目培训在州县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指导下可采取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的协调管理

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总体布局。各归口主管部门要在每年一季度将本部门(系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要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定晋升职称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五、完善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制度

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继续教育登记内容和要求,通过登记验证、培训资料归档、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填报继续教育情况,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实施培训后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对证书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填写不完整的,州县人社部门一律不予登记,也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州直单位和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登记验印分别由州县人社部门负责;非公有制和其他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印,由其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到州县人社部门办理。

当年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人社部门及州直主管部门将其近五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和相关材料报送州人社部门审核,换发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五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一季度申报当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同时将本部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上年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验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实行一人一证、统一编号、一证一号。凡未申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不予登记验印。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包括公需科目阶段培训)的均需补训并登记验印。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2日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2印发